113年度司促字第29788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