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8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芳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零六,按月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