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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1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吳文伶即吳妙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區民權路遷離,現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