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徐弘豐究為「債務人」或「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僅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承上,如徐弘豐亦為債務人,除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其亦為債務人之意旨;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文件影印須清晰可辨)。
    ㈢確定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徐弘豐」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