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9號
代 理 人 沈毓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