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082號
代 理 人 張志華
張嘉木
一、㈠債務人張哲斳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哲斳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嘉木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