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6號
債 權 人 蕭攸竹
郭憶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敘明郭憶玫得為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房屋損壞賠償之原因。(因依狀附建物
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人為蕭攸竹)。
㈢提出釋明造成本件損害係因為債務人製造安裝錯誤所致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標的中關於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債務人僅一人與何人連帶)。
㈤提出債務人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