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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8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順裕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潘子賓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補正
違約金
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柒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
法律
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