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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士儀設籍於臺北○○○○○○○○○,此有債權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商業登記抄本、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之台中營業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現非營業中,此有財稅部稅務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