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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2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何鴻鑫即何政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