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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宏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宏彰前於民國112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6,2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