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白泓翔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白泓翔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