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5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