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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