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5號
債 務 人 廖福禎
一、㈠債務人應林蓁筠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