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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敬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徐敬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585,46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