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務 人 徐敬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零陸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瑞娟業於民國113年8月24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請補正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該公司有無改選或補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