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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債  務  人  徐敬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瑞娟業於民國113年8月24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請補正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該公司有無改選或補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