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珊如、陳俊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
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
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等等費用,
惟查,自債權人所提出之
收款切結書影本所示,
上開法律關係應係存在於案外人
滿月餐飲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間,而與本件債權人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無涉,
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案外人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自與上開收款
切結書所載不符,
核屬當事人不
適格,應以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提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