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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債  權  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珊如、陳俊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等費用,查,自債權人所提出之收款切結影本所示,上開法律關係應係存在於案外人滿月餐飲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間,而與本件債權人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無涉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案外人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自與上開收款切結書所載不符,核屬當事人格,應以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提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