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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