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
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