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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紫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8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37,795元,及其中本金34,401元未按期繳付,經催討無效。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3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269元
宋紫洛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
12895元
宋紫洛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
6200元
宋紫洛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4
新臺幣
8037元
宋紫洛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