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6號
債 權 人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承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文件資料(如承租書影本)。
㈢確認債務人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即莊佩卿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