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繼民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張繼民」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即「113年9月29日」起算)」及「
請提出對張繼民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分別已於113年10月22日及民國114年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
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