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麒樺 

            張素貞 

            黃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麒樺邀同債務人張素貞、黃仁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9,81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黃麒樺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素貞、黃仁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818元
張素貞、黃仁宗、黃麒樺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818元
張素貞、黃仁宗、黃麒樺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