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0號
代 理 人 江仲璵
趙子皓即趙家緯
林憶汶
一、㈠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趙子皓即趙家緯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趙子皓即趙家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趙子皓即趙家緯、林憶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