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2號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