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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蔡森章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森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