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4號
代 理 人 謝秋菊
兼法定代理 白光豪
人 1
債 務 人 廖沛蓁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