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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
訟
代理人
李宗憲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吳彥萱、吳淑娟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