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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婉禎 

            郭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婉禎前邀同債務人郭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406,019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二)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黃婉禎自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即本筆貸款:本金餘欠383,675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郭淑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貸款全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