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莊文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黃詩驊」抑或「銜隆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利率。)
㈢提出完整清晰之工程合約書。(含甲乙雙方之印文)
㈣提出7天營業損失116,666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
聲請狀所載賠償支付明細1~5項之釋明資料及各項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