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4號
代 理 人 黃世昌
林簡秀玲
一、債務人簡忠威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忠威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簡秀玲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