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汪玉琪兼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兼陳朱照之繼承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汪玉琪、陳瑞興是否為借款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陳朱照之繼承人?(因台端所附證物之借款人為陳朱照,應更正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
    ㈡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