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汪玉琪兼陳朱照之
繼承人、陳瑞興兼陳朱照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汪玉琪、陳瑞興是否為借款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陳朱照之繼承人?(因台端所附證物之借款人為陳朱照,應更正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
㈡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債務人汪玉琪「即」陳朱照之繼承人、陳瑞興「即」陳朱照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照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