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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聲  請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417,739元及訴訟標的金額417,739元之金額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會議紀錄未付逾期款總金額467,734元扣除已繳50,000元為417,734元不符)
    ㈢確認「林進和」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請求林進和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