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聲 請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金額417,739元及
訴訟標的金額417,739元之金額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會議紀錄未付逾期款總金額467,734元扣除已繳50,000元為417,734元不符)
㈢確認「林進和」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請求林進和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