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債 權 人 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宏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陳金蓮現為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賴宏昌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
1.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建號及地址: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管理費加
存證信函費用(並補正存證信函費用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㈤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與管理委員會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