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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債  權  人  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陳金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宏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陳金蓮現為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賴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建號及地址: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管理費加存證信函費用(並補正存證信函費用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㈤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與管理委員會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