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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方世諒 
債  務  人  王建隆 

            林惠雯 


一、㈠債務人王建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建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建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惠雯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