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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陳麗清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確認
本件
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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