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蕭元哲
人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
一、債務人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威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元哲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