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銘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持卡人即債務人王銘守於民國100年5月3日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
聲請人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予債務人使用,並依臺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
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予聲請人,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
適用之循環利率計付利息,
暨按各帳單週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下同)100元計付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復依前開約定條款第22、23條約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起未依約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迄今尚欠18,919元(本金17,925元、利息694元、違約金300元)及自113年10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迭經催告無效。
(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98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