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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詹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每期新臺幣壹仟元之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詹燿遠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機動計付(現已調整為9.53%)。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281,542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3期,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滯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