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每期新臺幣壹仟元之延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爰相對人詹燿遠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機動計付(現已調整為9.53%)。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
聲請人281,542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即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3期,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滯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
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