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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竣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一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張竣湖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0年02月04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債務人張竣湖,貸款期間七年,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0年02月04月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8%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0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10,594元(其中本金467,889元,緩繳息42,70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債務人之戶籍地仍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十樓之6,惟其家人告知債務人入獄服刑。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然陳報人尚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刑之監所,懇請鈞院於「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確認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服刑,並向該監所長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