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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巫曜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