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㈣確認請求事項3.
所載「被申請人負擔
本案訴訟費用」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