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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14號
債  權  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胡善棚為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請提出最新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14樓、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14樓之2、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14樓之3)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