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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6號
債  權  人  昇陽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曼玲  

債權聲請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聲請發支付命令,雖聲請狀載明債務人在台居留地址為臺中市龍井區,然所附證物居留證資料記載為新北市汐止區,致無從確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台端所附居留證資料其居留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台中市龍井區)。」,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是依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居留證所載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