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6號
債 權 人 昇陽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聲請發支付命令,雖
聲請狀載明債務人在台
居留地址為臺中市龍井區,然所附證物居留證資料記載為新北市汐止區,致無從確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CABANATAN LOURDES IDOS 蘿蒂」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台端所附居留證資料其居留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台中市龍井區)。」,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依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居留證
所載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