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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易勛 


債  務  人  黃春桃 




一、債務人張易勛、黃春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張文螢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8月2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故針對債務人張文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