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9號
債 務 人 黃春桃
一、債務人張易勛、黃春桃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三、
經查,
本件債務人張文螢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8月2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故針對債務人張文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