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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沈妍汝 
債  務  人  蔡東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