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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1號
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秋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周秋彬」?(因狀附貨款確認書所載為「台中縣羊隻運銷合作社」向債權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飼料)
    ㈡若債務人為「台中縣羊隻運銷合作社」,請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