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劉阿珠即劉美華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劉美華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劉阿珠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劉阿珠已向士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66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家事事件公告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繼承被繼承人劉美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為無理由,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