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3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戊○○○○○○○○○○、丁○○○○○○○○○○、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戊○○○○○○○○○○為未成年人,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為何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