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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巫佳翊即巫嘉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佳翊即巫嘉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45,857元正未給付,其中42,231元為消費款;2,426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31元
巫佳翊即巫嘉翊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