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零拾捌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