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7號
債 權 人 胡美玲即台中市私立婕安納音樂短期補習班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A02
A03
兼上三人
A05
一、㈠債務人A01、A04、A05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A02、A04、A05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A03、A04、A05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玖佰貳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